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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一年一月四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项目,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以及与其相关的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人防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项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的主要依据。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生产方法或工艺原则;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
        (4)环保治理,人防抗震等要求;
        (5)建设地点及占用土地的估算;
        (6)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7)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等。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报计划部门审批。其批复文件只作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的依据,但不能做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情况,拟占用土地的区域位置、用地数量、地类、拟用地时间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开垦方案及经费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环境)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计划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①需求情况预测;
        ②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能力的估计;
        ③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④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
        2、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3、项目建设条件和选址方案,包括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等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4、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抗震、人防、文物保护等要求和部门评估意见采取的相应方案。
        5.、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资金来源)。
        6、企业组织、劳动质量和人员培训。
        7、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建设年限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决策的主要文件,其编制要经过深入的市场预测和调查研究,严格落实建设资金及建设条件,具有一定的深度及规范要求,凡生产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研究单位编制。对总投资在上述规模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但必须达到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各项内容要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凡大中型项目都必须由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论证通过后再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是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环保、消防、人防、抗震等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预审报告等文件,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总体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用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持批准文件向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等文件。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的途径和方式。
        6、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环保、文物、地震、人防、绿化等方面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委托有相当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初步设计的审查、工程概算管理及审批是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凡设计文件未经计划部门审批,设计部门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报建手续,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项目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总概算一经批准,其静态投资部分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动态投资部分,调整概算一般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持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用地证件、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等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市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招投标工作,对市属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经贸、水利、交通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开工:
        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3、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4、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5、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经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6、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7、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工作的条件等。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十七条 严格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社会发展事业项目。
        4、“三资”项目,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应首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形成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作为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然后,由计划部门组织,建设、规划、市政、审计、环保、抗震、土地、人防、消防、档案及其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验收组进行全面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凡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的三个工作日转入下一工作程序,整个项目审批不能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对下列情况适当简化办事程序:
        1、民营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可直接向有关审批部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
        2、域外投资(“三资”)类小型项目,如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可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条经批准占用的土地,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或土地出让金额的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逾期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建设项目。
        对虽已开工建设但只作了基础处理而长期搁置超过两年还不能恢复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投资建设部分进行评估,给予适当补偿,然后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对主体工程已基本形成而长期搁置超过两年以上还不能恢复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依法控制土地征用价格,吸引更多的外资,外商来我市投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转用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简称“五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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