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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国或全省前列;2、通过国家卫生城市验收;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二、考核指标
(一)社会经济:1、市区人均GDP>1.5万元/人;2、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国家平均增长水平;3、人口出生率<国家计划指标;4、单位GDP能耗<全国城市平均水平;5、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1、全年API<100的天数>全年天数80%;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3、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内无超五类水体;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环境建设:1、自然保护区覆盖率>5%;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3、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60%;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5、城市气化率>90%;6、城市集中供热率>30%;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并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9、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1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四)环境管理:1、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3、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0%;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5、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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